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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皓:在法律上给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保护创造平等地位

2017-08-29 分享到: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及政策经历了多次大的“飞跃”:党的十二大从“资本主义的尾巴”改为“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党的十五大提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中首次在国家根本制度上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了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对非公经济的认识跃进到平等享受“国民待遇”的市场主体,党的十八大再次指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践的新概括,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具体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但另一方面,我国产权保护状况还不乐观,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平等,产权保护实践中仍存在重公有、轻私有的现象,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创造平等的产权制度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但是,如何落实“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本人认为,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必须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一,在法律的顶层设计上对非公经济地位的界定还不公平。

  我国《宪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保护公有制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都做了明确规定。但是,这里对非公经济地位的界定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其一,对非公企业资产没有单独表述。在法律上必须重新认识非公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非公企业同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企业资产虽属个人所有,但应属于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其支撑国家经济建设的作用和意义不容忽略,在某些领域甚至可以起到国有企业起不到的作用。宪法里对非公企业资产没有单独表述,对非公企业资产性质的定性,仅仅局限在定性于公民个人资产。其二,宪法里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只是规定“不受侵犯”;其三,对非公企业边鼓励边约束。宪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而对国有企业则没有此类说法。

  第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刑法在对侵犯非公经济组织和管理的犯罪相通的刑法救济措施还不够全面。

  其一,目前,刑法中对侵害国企和公有制经济的行为定性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讲,侵犯非公企业资产也同样是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破坏,而目前刑法涉及非公企业保护的罪名不到10个,而对国有企业保护条款数倍于民企。其二,在刑法立法中对国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对非公企业财产侵犯仍视为一般财产的侵犯;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渎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设有专章,而涉及非公企业中的侵占、行贿、受回扣、挪用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企业利益和社会性危害的立法评价仅局限在财产范围,同样违法行为因身份不同,构成罪名不同。也就是说,在国有企业里的职务侵占是刑事责任,而在非公企业的职务侵占则是民事责任。其三,非公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同业经营行为非法获利的,难以按刑法第l65条定罪,只能按公司法第2l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处置。

  第三,在法律上为非公企业产权保护创造平等地位可以提振企业家的信心。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我们需要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站位高远、立足当下、推进现代管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家。所以要提振企业家的信心,必须把环境营造好,规则制定好,让企业家有用武之地。

  第四,在法律上为非公企业产权保护创造平等地位有利于防止财富的流失。中国富人手中掌握巨大的财富,百分之一的家庭占据全国百分之四十的财富,如果这些人移民他国或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将给那些接受国带来巨大的好处,却使中国财富迅速流失,也使精英人才外流,长此以往,钱流外国,留下的却是一片残山剩水。过去三年多,中国每年向外汇出的财富高达上万亿元,美加澳等国的楼市一片畅旺,很大程度是因为中国富人的购买潮引发。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第一,按照“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一原则修订《宪法》。《宪法》第十一条应重点强调对非公经济的保护,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的问题应放到其他章节。第十二条应明确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同样不可侵犯。

  第二,按照平等的原则,修订《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表明:“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七十四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里就没有设定对非公企业财产的保护问题。

  第三,按照公平的原则,修订《刑法》。对侵犯非公经济组织和管理行为的定性、定罪和量刑,应当做出补充完善和修改,从而对非公经济的保护更全面、更具体、有法可依。比如修订《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条款,以此践行对公有与非公有企业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四,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中开展集中教育,强化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意识。相关部门制定硬性措施,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建议此提案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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